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一) 把握全案整体和个案的区别,不能“一刀切”
1、 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二)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