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前天开车,在一条小路临近市场在与对面会车时在对面车后面突然冒出个人来,俗称鬼探头,由于那个人喝酒(好像是答谢宴)过马路没有看我这边,而当时我发现人的时候只有1秒时间制动反应,车是刹住了但是左前轮从他脚面轧了过去,当时122来了之后,我没用交警定责,我想第一次刮到人,心里挺不舒服的,而且有保险,我就全认了,对方表现也还可以,保险公司的人来了之后只交代了大概的流程后拍了几张照片就撤退了,当时我陪着去医院忙前忙后,我当时也说了哥们,咱们不讨论到底谁责任,毕竟脚受伤了,伤者为大,我肯定负责到底,然后我垫付的医药费(第一天8月23日),当天晚上我也没咋睡好,第二天我又去医院垫付了其他医疗费用,然后收到了保险公司专门负责调解人伤的人的联系方式的 短信,(也就是昨天8月24日)之后我联系了这个负责人伤的顾问,在聊天咨询的过程中,他说道如果我先垫付,最后伤者养好之后过河拆桥不去交通队结案,我就无法报销(因为是我垫付的费用),又被告知因为我是全责方,没有任何法律维护途径,如果他就不来结案的话,只能干挺着,所以现在很迷惑,难道我好心还做错了?在交通大队毕竟立案了,没错,我是全责方,他是受伤方,法律要保护弱者,但是如果对方不来结案,我就不能把费用报销,那谁又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可是保险公司却告诉我只能干挺着,(他们不负责沟通协调,只有我自己去协调,但对方如果说什么都不嫌垫付医药费的话,我也总不能看着人家遭罪不管吧)我觉得这个事情十分可笑,如果这样,什么保障都没有,那以后保险还交它做什么,请好心的律师给下解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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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起诉的。是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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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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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对于部分医疗费等相关事项不予赔偿的依据主要是三个:
1、《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根据双方所订立的保险条款约定,如果不属于医保范围的药品,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赔偿。
3、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的,则保险公司对于相应的免赔范围内的损失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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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报销交通事故医疗费需要什么,
事故医疗费需要医院正规的医疗费单据。出了交通事故医疗费包括为恢复健康需要就医疗支出的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按照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具体数额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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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2、1930年产的飞利浦自行车由交通队当时运走,现在丢失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赔偿,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无关。 3、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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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