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被涂改了,而且也已经上了户口,如何把出生证明变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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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以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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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丢失,可以由孩子父母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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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更改户口本的“出生年月”: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更正户口本“年龄”的,必须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来佐证; 2、而《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一经确定,原则上来说,就是不能更改的,在两者的“出生年月”一致的前提下,不能办理该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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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证件通常指县级以上政府执法部门颁发的可以证明自然人和法人身份的证件。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有效证件一般包括:
(1)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
(2)军官证
(3)武警警官证
(4)士兵证
(5)军队学员证
(6)军队文职干部证
(7)军队离退休干部证
(8)军队职工证
(9)护照
(10)港澳同乡回乡证
(1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 [1]
(1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1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15)外国人居留证
(16)外国人出入境证
(17)外交官证
(18)领事馆证
(19)海员证
(20)铁路乘车证
(21)居民户口簿 (新增)
(22)居民居住证(带照片) (新增)
(23)居民暂住证(带照片) (新增)
(24)过期居民身份证 (新增)
(25)驾驶证 (新增)
(26)学生证 (新增)
(27)退伍证 (新增)
(28)刑满释放证明 (新增)
(29)救助证明 (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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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