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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8年7月31日至8月8日在**公司工作七天(除周六周日),于8月8日当天辞职,辞职当天公司要求填写本人与公司财务已结清的证明(但当时并未结算工资),但8月15日至8月18日公司发工资时公司财务竟以忘记发工资为由将7月31日工资推迟到九月份发放,请问此举是否违法,怎么才可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纠纷
2018-08-22 14: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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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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