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我母亲带我,继父带一子重新组建家庭,居住于我母亲单位的福利分房内(房子早都有,没有房产证),2000年母亲单位房改,要求全产权买断,除了扣除我母亲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外,他们又补交了3万3,拿到了房产证,现在他们由于关系不和想要离婚,继父婚后买了2辆车,后卖了一辆,现存一辆,并且他的存款全部存在他儿子的名下(儿子并无正式工作及经济来源),母亲的意思是,这些钱她都不要了,但想保存我们房子.
请问:1.他们离婚时,我继父有全分割我母亲的这套单位福利分房吗?
2.如他硬要分这套房子的话,他存在他儿子名下的财产及车子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应该提供些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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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们离婚时,我继父有全分割我母亲的这套单位福利分房吗?
有权.
2.如他硬要分这套房子的话,他存在他儿子名下的财产及车子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应该提供些什么依据?
如是婚后获得,则是.但要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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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肯定属于共同财产,但车辆及存款则要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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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