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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于2018年7月29日因背部疼痛住进XX医院,入院当天医院为其做了彩超、心电图、血常规、CT等一系列检查,告知家人属于颈椎毛病,根据医生医嘱我们看到,7月30日和7月31日所用药均为治疗心肌梗死药物,但医院从来没有告诉我们,一直对我们说心脏没有毛病,但是29日的血液检测显示心肌酶已经明显升高,属于心肌梗塞的前兆,但在8月1日早晨9点,医院突然停止心肌梗塞用药,7月31日到8月1日让患者到中医科扎针,8月1号病人病情明显加重,下午的时候生命迹象在明显减弱,8月2日凌晨开始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后来我拿到病例,所做检查无任何一项检查提示为动脉夹层,包括所做的CT等报告均为正常,但在最后的结论中写道最终诊断为1、心绞痛2、动脉夹层3、急性心肌梗死,请问律师1、动脉夹层和心肌梗死治疗方向相反,一个不抗凝,一个抗凝,怎么会同时出现在诊断结果2、所有检查并无显示有动脉夹层病样,是否可以确定为病例造假,3、从未告知家属病情的严重程度,自始至终给家属的回答是颈椎病,是不是属于误诊,4、8月1号停止心梗用药也未告知家属,也未要求家属签署病重通知书,导致家属不清楚病人病情,5、凌晨三点左右病人病情已经十分严重,提出转入上级医院XX医院,但医院救护车无人值班,导致转院耽误将近一个小时,病人在转院的半路失去生命体征6、7月29日住院时医生让我签署了空白的告知书,但在病人去世我拿到的病例上上显示7月30日和7月31日向我告知了病人病情,我不同意转院,但30日和31日我不在病人住院医院,这两天均在嘉峪关上班,有监控录像可以证实,这个怎么定性?以上情况麻烦您给我个建议,是否可以申请医疗鉴定,是否有违法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谢谢您!

医疗纠纷
2019-08-03 13:49:4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如何处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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