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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修路的钱就不给社保卡!

其它综合
2019-09-08 03:26:3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向其上级或主管领导反映情况。
  • 不可以的,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的前提是选择了这个医院,然后在这个医院看病,可以享受相关的费用报销。

    关于报销的知识:
    1)门诊报销:门诊费用累计到达1800后,再次看病既可享受相关价格优惠。累计1800元之后就会实时报销。若社保卡还是临时的,可将相关单据留好,待费用到达1800元之后,可以提交给人力,人力将单据提交给社保机构进行手工报销。
    2)住院费用:住院费用会实时报销,住院费用第一次住院技术是1300元。
    定点医院的修改:若需要修改定点医院,找到公司人力即可,当天修改,一般第二天就生效,但是建议隔一天再去。
    医疗保险有十几家A类医院,A类医院是不选择,也可以去就诊,同时可享受费用报销。
  •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即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时缴纳社保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缴社保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或其银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并可申请县级以上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并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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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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