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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做销售,底薪加提成,上班后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由于没有业绩,在工作第二个月的某一天,销售经理提出让我以后不用去上班了。到了第三个月发工资那天,并没有收到工资,便去询问老板为何不发工资,老板跟我讲,因为我没有业绩,并不能拿底薪。并跟我说我离职没有跟任何人讲,我告诉老板我是被销售经理给开除的,老板说我是自己离职,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

劳动纠纷
2019-01-01 19:04:4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协商不成的,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公司不发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自动离职的。

    公司不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以及按照拖欠工资的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可以向当地劳动局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如果不能提供你的实际工资水平的,一般仲裁机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有银行收工资记录的话,可以以银行收工资的记录作为工资标准的证据的。
  •   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是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的,但是公司在员工自动离职不发放工资是不合法的。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工资表应当有用人提供,至于提成账单应当由用人单位保存的,也可以主张由用人单位提供。《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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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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