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向您咨询一个法律条文之间不协调方面的问题如下: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第九十六条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经查阅“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内容为“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与上述的“第九十六条”并无关系。
不知问题出在哪里?还是我理解错了?敬请帮助、指导为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