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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轿车直行通过十字路口斑马线时没有减速并且当时正在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在过斑马线二十米左右超越同方向行使的两轮电动车时,小轿车右前方撞到电动车,把电动车撞到,骑电动车的人当时喝酒了,但是是在非机动车道。出事的地点是古街,机动车限速30码,机动车当时超速。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同等责任,请问合理吗?

交通事故
2019-02-02 22:11:2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责任认定不服,建议申请复核。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车辆应该要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行使,违背这些规定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专用道行驶,进入机动车道就是违法,是过错。
    2、机动车应该保证安全行驶,躲避非法进入的非机动车。未采取相应措施是过错。
    3、在各方均有过错情况下,根据各方的过错在事故中的严重程度,确定各方责任比例。
  • 1、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般依据的是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然后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划分百分比。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除非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有错,可适当减轻机动车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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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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