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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没有给款汇给借款人,而给该借款汇给第三人,第三人又给该借款汇给借款人欠第四人,第三人因与借款人有业务上的往来,在结算中第三人以替借款人垫付欠第四人的资金为并向借款人出示了银行打款记录,要求借款人与其结算并双方己结算,此时,出借人以借款人与其借款合同为由要求借款人还款,借款人表示,出借人没有向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款项支付,因此双方发生争执,后出借人给借款人设备秘密偷走,经报警,民警解释是不构成立刑事盗窃案,理由是,出借人手持与借款人借款合同,因该合同约定的事由关系承在,因此不构成立案,,告知借款人如果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秘密偷走设备行为则够立案侦察,请问上述情形,1.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出出借人秘密偷走设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如若认定因出借人没有实际向借款人履行合同借款行为,借款人是否可以向院申请确认借款合同无效认定?谢谢

债权债务
2018-08-14 13: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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