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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民间借贷纠纷,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内约定年利率12%,逾期第一天起将未结付本息之和默认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 这个约定受法律保护吗?法院会不会支持?把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计算利息,没有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但前期有书面约定而且总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请问法院会支持吗?或者起诉状里主张将原来约定的“未付本息之和默认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主张为“以未结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期间的利息”这样的话,法院会支持这个主张吗?谢谢解答!!!

债权债务
2018-08-13 14: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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