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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元月26日晚8点,我丈夫骑摩托车在县城东安街自南向北行驶,但是路面突然变窄(道路一半被废品收购站堵住),导致摩托车未能正常归入正道,故使摩托摔倒,当场将我夫摔死。路旁没有任何变窄标志或警示牌,道路两旁也没有路灯,请问这种事故谁应该负责任,我应该怎么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这条道路在修建的时候需要从这个废品收购站上穿过,但不知为什么,他应该搬迁而没有搬迁,导致这个条路建成通车以后,他占据了这条公路东半个的宽度,长度大约在50米左右。我丈夫就是因为这样才出事的 我应该怎么起诉啊,应该根据哪一条规定啊?县城里面修路养路是哪个部门负责啊,证据现在都在公路站的人那里,起诉他是肯定不行啊,请大家帮我出个主意啊.

其它综合
2006-08-14 08:42: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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