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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左右,检察院有人来我家找我爸爸,让他去检察院说说当初家属楼基建的事,我爸爸认为自己已经内退,而且当初参与这件事的人都在,所以拒绝了,但因为那名检察官的一再要求,就去了检察院。在检察院,他确实被问了此事,同时还问了其他几件事,其中有2001年给单位职工家属借钱的事,这件事发生在2001年春节前三四天,单位一个职工的妻子找我父亲,说他们家因为买房借了别人的钱,现在人家上门要债并在家不走,希望单位能借给她3万元让她还借款。我爸爸一开始拒绝了,说公款不能随便借人,但她再三哀求,并说自己的丈夫在单位工作十分尽心,领导应该为职工解决一下困难,我爸爸问明借款原因,并询问了单位会计后,让她写了借款条,并让她和她丈夫签了字,正月十八号左右便还了。当时问讯的人并没有做记录,直到问完后,才写了记录。我爸爸当时认为他们现在只在问基建款为何多花的事,所以看了那处记录后就在最后一页签了字,同时,在他们要求写的情况说明里,因为笔误,将“债主”写成了“货主”。 过了几天,检察院叫我爸爸去, 说他犯了挪用公款罪,要判处拘禁6个月。我爸爸不服,在开庭时找了证人,当时法庭因为重要证据的出现而休庭,此后,检察院两次把我爸爸叫走,一次在检察院,一次在一个饭店,问他为什么要翻供,原来,第一的闻讯笔录中,我父亲说的“不知道他们拿钱去还货款”被记成了“知道拿钱去还货款”,在饭店的那次,因为检察院的人对我爸爸说只要按他们说的写,就不用判刑,最多是一个行政处分,而我爸爸在被从9点到晚上11点的不断问讯折腾得实在不行了,就在他的一个代理人的劝说下,按照检察院的人的要求写了。我知道这一切现在根本没有证据能说明,但法律规定中十天的上诉期内,户县并没有将案件上送到西安中院。直到二十多天后,在中院里看到的笔录里,多了很多内容。现在中院还没作出最后判决,只说很有可能会维持原判。 现在我爸爸已经被抓了,他的公职会被开除吗?我们该怎么办?他并没有利用给职工借钱而从中谋取任何利益啊!难道给职工解决困难也是罪?他更不知道他们借了钱后竟把钱还了货款!!我们怎样才能翻案? 还请大家帮我想想办法!!谢谢!!!!!

刑事行政
2006-08-13 0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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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