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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于1991年(20岁)经人介绍到养父家做养子,于1998年落户于养父家,1997年养母从外捡来一女婴,于2011年落户于养父家中,养母与养父是二婚,有户口在本地,但无结婚证,养子于1992年12月1日与郭氏结婚,分别在1993,1998,2006年生有一子两女,养子到养父家期间携其妻子遵守纪律责任,赡养养父母及养母女,直至2010年9月15日去世,在养子去世后15天,养母的两个儿子与郭氏协商后写下协议,由郭氏付给养母两个儿子15000元加上棺木钱3860元,共计18860元,及当时住院的所有费用,并且承诺把养母带回,且养父所有财产只有郭氏一人继承,养父也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有本社区社长担保,协议达成后,养母哭闹不走,养母的两个儿子也没管,带着钱就走了,养子去世后,由养子妻子郭氏继续赡养养父母及养女至2016年,然后养女不要郭氏赡养两位老人,并说自己会养,后因本地拆迁,养父母有拆迁存款及小区后,养父母拒绝承认郭氏赡养了两位老人,同时也说郭氏没有继承权,并说要把全部财产交给养女,在关于继承纠纷上,养女曾用菜刀反面将养子的妻子郭氏手弄伤,我想请问,这样的事件,到底是谁有着继承权?

继承
2018-08-12 12: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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