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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现在在一个公司里面上班,他们公司之前和另外一个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他们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对方公司又拒不履行,请问一下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是怎样的呢?结束和解协议可不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呢?

交通事故
2018-08-07 09:03:07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第120条规定“对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的情况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委托法院。”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 您好。我国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有以下几条:《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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