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持有限责任公司(内资)的股份吗?如果可以的话,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会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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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并未限制合伙企业成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公司进行投资并成为股东。但是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不同了,根据《公司法》第57条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法人或自然人,因为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故不能成为其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不会变。详情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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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企业特征: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财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权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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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条件:一、股东的人数和资格
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这表明,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至少要有2个股东,最多不能超过50个股东。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缴足到位;两名股东及以上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
四、公司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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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你投入一个公司的财物,股份是你对这个公司所有资产中占有的部分。一般来说出资在所有公司筹集到的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就是你的股份额度。出资是你付出的,股份是你占有财产比例的一种法律性证明。一般出资多的话,占有的股份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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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情况,比如外商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以投资为主要业务,内资公司的营业范围是否是属于限制类、禁止类等,以及具体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否在自贸区内等情况,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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