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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我的qq邮箱接到一封发件人是教务处,主题是期末考核单的邮件,里面内容是一个二维码,我当时看是教务处,没有多想就扫了,后来问了同学说他们都没有收到这种邮件,当时我怀疑可能被盗用个人信息,但是当时以后的几天没有什么事,我就没放在心上。后来8月1日凌晨12:44分我的邮箱收到一封随行付发的邮件,里面的内容是“审批通过,您的pos机已经发货”,但是我本人并没有注册或者申请过这种业务,于是8月1日上午我去派出所进行了报案。我想问一下,像这种情况的话,我的个人信息会不会在我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银行贷款,信用卡办理使用,或者非法网贷之类的?如果发生这些情况的话,但是并不是我本人做的,我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18-08-06 22:58: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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