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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嗯,我弟和他朋友三个人去吃饭。然后嘞?然后和别人对方发生了点口角。然后对方去叫了他朋友,一共五个人。我过来,我打我弟他们,我弟看她们过来了,然后就随手拿了一个剪刀。之前两个人打他的时候他都没有还手,然后把他打趴了吗?后面那三个人都过来打他一共五个人打他。他就觉得要还手了,然后剪刀就乱挥回到了一个人,然后导致他现在重伤二级。然后现在谈和解就是对方要求的赔偿金太高,我们没办法接受。现在我们我们这边三个人也抓进去了。但现在主要是我弟这样子是主犯。那线比如说没有谅解书的话,像我弟这样子,还有没有可能给他缓刑。像我弟这样子,一般都要判多久?那个警察是说我我的那两个朋友差不多就一年半以上,还有机会办缓刑,他说我弟是主要责任是他拿的东西伤到别人的,所以就说会三年以上,那像我弟这样子还有没有机会办缓刑呢?

刑事案件
2018-12-19 17:13:5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缓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1、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3、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基于你所描述的情况不是很完整,是否使用缓刑,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
  • 如果一审时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被法院宣判缓刑的,在法院宣判后就可以马上出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法院对在押的被告人宣告缓刑的,应该在宣判后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对被告人予以取保候审,被告人是当天就可以出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
      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三)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   打架致人重伤,有和解书,有用。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会考虑这个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打架致人重伤,涉嫌故意伤害罪,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侵害人致死亡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 没赔偿是不会缓刑的,赔偿取得谅解也不一定会缓刑。一般重伤案件不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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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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