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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六月份在美容工作室签订了一份2000一年的租机合同,(合同如下:opt2000元出租给乙方期限为一年,不限次数使用,不论价格收费,所有利润为乙方所有,甲方负责场地,机器的培训和维护。乙方需要每次操作opt,电费和耗损费每次10元收取,如不能自己操作,可通过工作室人员和股东之间相互帮助,操作费10到50元收取,酌情而定。 乙方介绍给甲方租机器者2000元,提成300元,每人一份出租协议,不混合使用。双方本着互商互量互利的原则。opt最终释权为甲方所有。)本人用过一次以后,效果不理想,想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对方开始不肯解除,后来说解除可以.只退500,请问我这个情况可以解除合同吗?是否可以起诉,法院受理吗?

合同纠纷
2018-12-04 04:15:2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符合合同法93、94条规定,则可以解除合同。法院是否受理到合同履行地法院详询。
  • 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填补。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当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适当减少。
  • 索赔合同违约赔偿的起诉需要确定起诉法院的方法,方法如下:

      (一)合同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以合同约定的为准。

      (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者约定不明的,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其中: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1、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
    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随时终止的危险。此时,违约方往往就会规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人总是趋利的动物,这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这显然与合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总是难于计算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将使他们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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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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