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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是建筑公司,前几天刚接了一个项目,是关于我们这边学校建设的工作,是公办学校,我们建设了大概有两年,今年是竣工了,但是我们还没有进行验收,请问律师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具体是怎样的?有人知道吗?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8-02 14:28:3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一、竣工验收的组织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二、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担任。验收组副级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项目无直接关系的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

      三、竣工验收标准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及上海市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四、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盘、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五、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你好,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如下:(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您好,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九)、(十)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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