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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 前夫于2014年与我离婚,因为他当时出轨在外有人了,当时是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写两个孩子一男一女全部由我抚养,他属于那种净身出户的,一套房子给我的儿子,另外给予我三十万的补偿,和每月三千的孩子抚养费,现在已经2018年了三十万并没有给我,孩子抚养费也基本没有,这些我都没有说什么,毕竟他是孩子的父亲我不想闹得太大。我的男孩子今天大学毕业准备给他置个婚房,想把老房子卖了买新的,可是因为当时房产证上是前夫的名字,而且在离婚的时候也没有改成孩子的名字。现在如果过户到孩子头上的话是要一万多过户费的,于是我和前夫就在今年四月份又去领了结婚证,准备把房子卖了拿了钱买新房子给孩子。这样可以省掉过户的费用。没想到,我的前夫在房子卖了之后翻脸不认帐,坚持说这是共同财产,想要分走一半,我要咨询一下律师,如果这事要闹上法庭的话,法院会把这套房子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吗?我当初的离婚协议书还在的。

民事相关
2019-01-15 11:20:0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是否系共同财产需起诉后法院判决,可以起诉解决的
  • 离婚时子女随男方生活还是随女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如果是诉讼离婚,若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能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并认可该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也会尊重并认可双方的协议。
  •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当均分,共同债务也应当均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 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他没有房子的一半,你儿子可以起诉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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