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厂里面上班觉得不适合我做,就不想做了,做了15天,试用期是一个月,我拿辞职单辞职,人事部他说要我再做一个星期,他说这是规定,然后又做了一个星期后还叫我做几天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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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您有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没有,工作服、工牌等物品有吗?您可以先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到区劳动局可以找大队即可。您表述的案件不是很清楚,方便的话请来电详谈,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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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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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是在《劳动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有明确规定。
目前劳动者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0小时。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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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试用期的劳动纠纷问题,以下是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内。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试用期工资最低为转正后的80%,同时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交纳各项社会保险。
5.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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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不可以随时离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辞职,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的时期,在这个阶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对对方进行考核、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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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