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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按照广告法来说“万能”属于虚假宣传类极限词。那请问“万能泡沫清洁剂”“万能胶”算是虚假宣传吗?

合同纠纷
2018-08-28 20:08:2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法律上肯定属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 1.虚假宣传应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既违反《商标法》同时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3.针对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一般两种行为同时认定,即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不正当行为;但是对于在先知名的非注册商标,只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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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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