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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班以后第23天把脚趾头砸了,骨头裂了。公司带到一家小医院检查的,也没让住院,养病两个月了,在这期间生活上没有任何照顾。来的时候说好了每个月8000工资,现在只给开了4000工资,我不同意,所以我和公司谈了,按照当时说好的8000工资给我结账,公司不同意。当时没有签合同,我得脚趾头到现在还疼,我应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8-12-19 07: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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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的伤属于工伤。单位应当自你受伤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认定工伤;你自己可以自受伤之日起1年内申请认定工伤。
    追问:当时也没让住院,合同也没有,保险也没有,我现在到当时的医院来拿病例,他们说没住院没有病例。应该怎么办,谢谢陈律师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是有办法解决的
  • 没签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和辞职时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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