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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欠别人钱,房子被保全执行拍卖,在对方和法院同意的情况下没走拍卖卖了,钱也交到法院了,但是房子因为是门市执照买方没有过户还在我名下,现在我欠钱的人又要求重新拍卖执行,请问这合理吗?

经济相关
2019-01-14 23:29: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需要看具体情况确定
  • 通常来说,银行是房子的第一抵押权人,如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有权起诉到法院,再申请法院拍卖房子,拍卖所得款用于偿还贷款,在这种抵押状态下,也只有银行能拍卖你的房子。其他债权人如要申请法院拍卖房子,则必须经过银行的同意,而且拍卖所得款应该优先偿还给银行,剩余部分才能给这个债权人。
  • 同时具备下面四个条件,执行法院才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1、必须有拍卖根据。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必须有根据,强制拍卖的根据主要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拍卖裁定书。因此,执行法院在委托拍卖前,必须做出拍卖裁定书。
    2、被强制拍卖的物品必须已被查封或扣押。查封或扣押是拍卖的前置条件,进入拍卖程序的被执行的物品,必须是已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如果尚未查封、扣押,执行法院尚未占有或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就无物质条件,也不能完全保证买受人取得拍卖物。
    3、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人民法院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履行义务,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方可将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如果被执行在责令期限内履行义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返还被执行人,不得再拍卖其物品。
    4、强制拍卖的物品具有可转移性。禁止流通的物品,如金银、文物、毒品等,不得公开拍卖,只能交付有关单位收购或没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1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对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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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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