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尊敬的律师:您好!某单位安排职工以虚假事项到相应企业或单位虚开发票报销巨额(一个年度3000万元左右)费用后私分,属于什么性质?法律需如何制裁?有哪些法律依据?谢谢!

公司企业
2018-07-30 15:39: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追问:尊敬的谢律师:您好!十分感谢您的回复!我想咨询的主要是:某农村XXXX银行安排下属以虚构的事项(如:出差、业务宣传和招待费、会议费等等)到相应服务机构开具发票或自制报费附件报销巨额费用(一个年度约3000余万元),然后私分(每个职工额度不等)。请问:这种问题属什么性质的问题?敬望回复,谢谢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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