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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特别提示〕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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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根据不同的地区有关规定不同,会出现一些差异。盗窃罪金额不管多少都可以立案,但是有治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和追究刑事责任标准是不同的,而且根据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和追责标准也是不同的,一般情况超过500就可以立刑事案件,但是不一定立了刑事案件就一定能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这就涉及到追责标准,一般至少要1000才够追诉标准,逮捕标准就更高,不够刑事案件标准可以受理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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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
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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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量刑具体的数额标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各省自行规定,报两高备案。
全国的标准幅度: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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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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