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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任职于一家美资公司,签定了员工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有一项,离职后三年不得在同一行业竞争对手公司任职。现2006年8月1日离职,到另一从事相同行业的公司任职。离职未引发旧公司的经济损失,也不带走公司技术机密。但8月9日收到原公司的电话,命令不得在新公司就职。请问如果引起纠纷,胜诉有多大?需要赔偿吗?谢谢。

知识产权
2006-08-23 22:15:00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企业是否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费是认定你们之间的协议中竞业禁止条款生效的关键。如果企业没有明确的支付适当金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你不用赔偿。

    陈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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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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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属于竟业禁止约定,要具体看约定的内容,看离职后,企业是否给了你相应的补偿,如果给了你补偿,你应该算违约!
  • 那需要看你的保密协议才好判断
  • 你所说的涉及竞业禁止内容。企业是否支付了竞业禁止补偿费及支付金额、方式如何,将会影响到约定的效力。
  • 如果公司支付了适当的补偿给你,你应遵守协议。如起诉你很被动。
  • 你所说的是与原单位签订了竞业禁止条款。但该条款成立有两个条件,一是原单位必须是技术型企业,而你所从事的工作能够接触到企业秘密。二是原单位应当给你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的话,这个条款是无效的,你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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