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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在2016年12月份离婚了,是在法院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上写有前夫住房公积金10万元归我所有,双方确认无共同财产,双方无债券债务。我要拿到这1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我必须买房,于是在2017年的1月5日以我的名字交了购房定金并签了购房合同。在2017年的1月7日我和前夫拿着上述购房材料和结婚证(当时判决书没送达结婚证法院还没有收回去)领取了前夫的住房公积金,给了我10万,前夫拿走了3万。在2017年的2月份前夫在不动产窗口签了房子弃权的的协议,于是房产证上只有我一个人名字并且是我单独所有。然而在2017年的4月,前夫向某银行个人信用贷款300000万元,我没有去签过贷款合同,更没有去拿到这个钱,前夫贷款我一无所知。在2018年的7月份,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前夫贷款的银行把我告了,诉本上写着我是前夫的妻子,说我共用了贷款,说是共同债务。请问,这个贷款还和我有关系吗?法院会分割我的房子吗?

民事相关
2018-07-27 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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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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