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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之一在协议到期后一周内提出退伙,如何执行?如无人执行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6-03 20:36:4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样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核实很多信息的,建议拿资料过来咨询律师,我会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意见。
  •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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