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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诉噪声扰民,环保让整改,最后环保依据监测站的监测报告A(噪声68,四类区标准70)做出“不超标,整改有效”的结论,结案。我认为噪声未降低,结论错误,行诉环保。又投诉监测站,监测站承认报告A有错(应为1类区,标准55)、追回,重新监测,新报告B(噪声74,一类区标准55,超标19)给了环保,但环保拒绝依据新报告执法,而是干等法苑判决。 请问,环保部门把错误结论责任推给监测站,那么环保的结论是违法吗?如果不违法,对于百姓来说不公平,因为一般没有能力和知识找出报告错误,相当于他们发现了不作为又不违法的方法。

刑事行政
2018-07-27 08:01: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