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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列为共同原告有利,还是单独原告有利 女方起诉离婚,男女双方是重组婚姻,男方带一儿子,我替原告女方咨询:原告(女方)在庭审中,发现在2014年10月,被告将一套共同房产卖掉,所得款项30万元,已被被告,全部转移给被告的儿子手中!原告(女方)在2017年10月份起诉了,要求赠与无效,当时因没有把握,没有写要求返还财产30万元,当时是把男方及男方的儿子都列为被告!接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判原告(女方)胜诉,赠与行为无效!被告男方及男方的儿子不服,上诉二审,现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再次确认赠与无效!现女方和男方还没离婚(因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没判离婚)还在夫妻存续期间,女方想继续起诉!问:1。在没离婚前,是将女方和男方共同列为原告,将男方的儿子列为被告,要求返还30万元?2.还是在离婚后,将女方单独列为原告,将男方的儿子列为被告,要求返还15万元?3.上述两种,哪种对女方更有利?是在离婚前先要回来,还是离婚后再要?

民事相关
2018-07-26 13:12:4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