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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4年的夫妻开了一家店,总店是丈夫名下,分店是妻子名下,如果丈夫欠债且无力偿还,那么妻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相关
2018-12-10 02:08:1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已经离婚,不用承担连带责任
  • 你好: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除外。因此,只要你不能证明上述解释中的两种例外情形,你丈夫对外债务就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你所有的财产包括存款,法院有权依法查封、冻结。
  • 您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上面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处理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2、协商一致的原则。
    3、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4、采用举证倒置规则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所以在处理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时,如果不能通过协商确定处理方式的,通过法院起诉进行处理,可以由上述原则进行确定如何解决夫妻婚姻期间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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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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