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了婚的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地,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第10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据此,送养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生父母双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双方一致同意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者例外。
就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虽然你常年在外打工,但由于跟家里有联系,故不属于查找不到之情形。在能够联系上你的情况下,前夫没有征得你的同意,擅自作主将孩子送养给他人,显然违背了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该收养关系无效。
据此,你现在可以向收养人说清楚上述规定,要求领回孩子。如果仍被拒绝,你有权通过向法院起诉的途径来要回你的孩子,从而恢复你对孩子的抚养教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