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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婚内共同负债 但并不用于家庭生活 男方欠贷被起诉且出轨 离婚的话债务如何分配呢

民事相关
2018-10-23 00:22:4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债务有可能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 一、 a,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b,父亲的个人财产; c,你的产权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a,夫妻共同财产; b,夫妻共同财产; 三、 你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女方,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女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女方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四、 一般不会。子女抚养的裁判另有依据。
  •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2、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4、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  6、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对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法律解释,共同债务夫妻是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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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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