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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签订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需要注意什么的问题,1、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2、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3、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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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反担保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签订的担保合同。即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担保,故其同样具有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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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担保具有从属性,是对从债的担保。这种从属性指的是反担保依附于本担保而存在,本担保是反担保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本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也就不能成立。因为反担保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担保人(即第三人)对债务人追偿权的实现,如果担保人没有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合同不成立,那么担保法律关系就没有成立,第三人不享有担保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反担保自然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必要。2.担保合同无效,则反担保合同自然亦无效。这也符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的担保法基本原理。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反担保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使反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本担保合同的效力。3.主合同无效,则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亦会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当本担保合同的效力因为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独立于主合同时,本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因此,此时只有当本担保合同无效时才会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即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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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在为债务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同时,会要求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这就是反担保。所以反担保的主合同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消失则反担保同时消失。
3、《担保法》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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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抵押反担保合同注意事项
反担保函中的金额,币别应与银行对外出具保函的金额、币别相一致,以防止可能出现的汇率风险。一般不接受由政府部门单独出具的反担保。
反担保的有效期应略长于银行对外开出保函的最终有效期,以免因受益人在银行保函规定的有效期末提出索赔而银行来不及要求反担保人进行补偿的情况发生。同时,反担保人应申明,若银行对外垫付的款项没有得到补偿前,反担保继续有效。
反担保中的责任条款应与银行对外承担的责任保持一致,以防止银行对外开出的是“见索即偿”的保函,而反担保条款中却“一旦申请人未履约,反担保人才予赔付”等类似的条款,以避免在银行被无理索赔时处于被动地位,或被卷入难以扯清的合同纠纷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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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起草,建议详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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