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您好:我老伴于2018年6月27日早晨7时左右,在同一方向骑行过程中猛然从后面骑行的初中同学撞到,当时造成右脚裸骨断裂学生立刻通知其监护人(父亲)到场送医治疗。造事监护人当时交住院押金5000元,按医院制度押金是10000元,至今剩余押金的5000元造事监护人无从交上,现有我们垫付。由于伤着未及时的报案,况且伤着是位老太太从未经历过此事也不懂保护现场,自行车移位等重要证据。第二天造事监护人报案,今天我们接到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结尾部分是成因无法判定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7条之规定出据交通事故证明。我想咨询下一步我们该有什么程序要造事方承担后续治疗费用及其他。
顺便咨询在证据方面造事监护人所交的5000元属不属于我方证据,证明造事监护人已形成事实责任方所承担的责任。
下步该怎么诉讼能到法院立案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