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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问谁有2018年最新的金融凭证诈骗罪案例分析?我有一个亲戚,他在老家开了一家大公司。然后他最近可能因为金融的问题被抓进去了,听说好像涉嫌什么金融诈骗罪,所以我觉得这件事比较严重,就上来问一下大家,希望大家给我一个金融诈骗罪的案例分析,我好结合他的案件去思考一下。

债权债务
2019-01-04 21:03:3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以下为您提供相关案例:被告人王xx意图以伪造银行借记卡、偷看他人密码后冒用的方式,从银行atm机中取钱。于是,王xx购买了一台二手电脑和一台磁卡复写机,并指使被告人毛xx到浙江省xx市,专门偷看客户在银行atm机上使用银行卡时的密码,并拾捡客户扔掉取款后的条单,因故未得逞。王xx把拍摄探头粘在atm机上方,并隐藏在房间里偷看客户取款时的密码,毛xx则在atm机周围拾捡客户扔掉的条单。二被告人根据窃取到的密码和银行卡号,制造了大约30至40张中国银行借记卡。2002年初,被告人王xx又授意被告人柴xx在网上查询银行卡的信息,利用银行卡的排列规律进行编码碰撞,再用磁卡复写机制造伪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王xx、毛xx、柴xx、原审被告人曾勇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等手段,非法获取银行信息卡,伪造银行借记卡,骗取银行钱款。其中,王某等人参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谢谢。
  •   诈骗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一)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
    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朱某原为中国xxxx银行某支行一储蓄所的代办员,2000年6月23日,朱某与该银行支行解除了劳动关系,朱某在离开时,私自留存了一份空白的、加盖好银行印章的银行定活两便储蓄存单。2000年9月26日,朱某将存单填写、涂改成面额为10万元的五年定期存单,以吸储为名,许诺8.35%的年息,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朱某将该款用于私人借贷和使用。案发前朱某已归还张某7万元,案发后朱某又归还本金和利息4.5万元。    朱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理由是朱某变造了虚假的银行存单,扰乱了国家金融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应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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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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