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去年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开庭时,由于我记错了庭审房间号,导致迟到。被判撤诉。我后来重新起诉,但被原法院拒绝。 于是,我向中院上诉。中院收案后,于近日寄送法律文书给我。裁定书的结论是,支持一审法院裁定,做撤诉处理,此为终审判决。 我是满腹委屈,想咨询一下,我如果向南京高院申述,,这个案件会有转机吗?

行政纠纷
2019-01-05 09:22:06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具体案情是什么,建议聘请律师处理,两审终审后只能申请再审了。
    追问:我去年7月闯了个红灯,然后莫名其妙被交,辅警喊来公安。我最后被行拘一周。
    行政诉讼开庭时,我记错庭审房间。被判撤诉。然后我向中院上诉,接到终审裁定。说是,不允许同一事反复提讼。
  • 建议换一个思路
    追问:换一个思路?怎么换?不懂啊??
  • 对终审判决不可以再上诉。根据民事诉讼规定,当事人只可以对一审判决上诉,而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即生效,当事人不可以再上诉。而如果当事人对直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1、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我国执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二审法院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判决宣告后即生效,当事人不可以再上诉。

    但是,虽然不可以上诉,但如果当事人对终审判决不服的,仍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 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对于 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但是,对于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在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 你可以考虑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