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刑法中的规定: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9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
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重情节: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
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