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与李某之间借款一事毫无知情,更不参与,在2018年2月,被答辩人刘某到答辩人家中追账,陈某才知晓被答辩人与本案被告李某借款一事,后经询问,得知借款事实是李某一人在2016年10月18日、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2月10日和2017年4月28日先后4次向被答辩人借款十三万元整(现有原始借条四张为证),并约定月利息为五分。由于李某从2014年来,一直受其亲大姐、大姐女婿和女儿的欺骗,除家中所有钱财全被骗光之外,还欠外债200多万。李某所借款项全被其亲大姐、大姐女婿和女儿的欺骗拿去搞投资(现有打款凭证为证),并没有作为家庭生活支出,而陈某没有义务偿还李某与刘某的所借款项。 二、被答辩人诉讼与事实不符,被答辩人所签借条和还款承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应属无效。 在2018年2月,被答辩人刘某到答辩人家中追账,陈某才知晓被答辩人与本案被告李某借款一事,由李某于没钱还账,被答辩人要求把所有借条写成一张后,并强迫陈某在借条上签字,陈某迫于无奈,只有签字。并在2018年6月8日,再次在被告辨人逼迫下要求写了一份还款承诺,承诺今年春节之前还款一半。被答辩人要求李某返还之前原始借款凭证(现有原始借条四张为证),但都保存在李某处。由此答辩人所签署的借条和还款承诺应当认定无效。 3、 本案被告李某已经还款的部分应当扣抵本金。 本案被告李某先后4次向被答辩人借款十三万元整,并口头约定月利息为五分,从借款之日起,到2017年9月一直每月按期把月利息(共计5.25万元)送到刘某家中,但是刘某均没有出具收据。而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没有提及口头约定月利息为五分这一事实,由此,被告李某已经偿还的5.25万元应当扣抵所借被答辩人款项的本金,剩余本金7.75万元。而被告人李某在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2月10日和2017年4月28日向刘某出具的三张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可视作什么时候偿还借款都可以。而被答辩人从事民间放贷多年也就不会在半年左右的时间里,在第一次借款未还却又先后三次借款给被告人李某。请平塘县人民法院进行认真核实。被答辩人刘某也没有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及口头约定月利息为五分这一事实,而且该约定超过我国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由此,答辩人李某已经偿还的5.25万元应当扣抵所借被答辩人借款的本金。而被告人李某在2016年11月22日、2016年12月10日和2017年4月28日向刘某出具的三张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可视作什么时候偿还借款都可以。请问着份答辩对案件有说服力吗?

债权债务
2018-07-16 10:13:2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