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女儿在6月28日乘坐校车放学回家,人没到家,路过渔塘玩水,溺水身亡,校车违反湖南省校车条例,擅自改变上下车乘坐点,违规挂靠南全校车公司,没有打电话通知监护人,导致我女儿溺水身亡,请问这个事件,学校,校车,校车公公司,有没有责任,责任各占比例

损害赔偿
2019-06-10 16:21:4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如果校车确实不在固定地点停靠的学校有责任,还可要求鱼塘的所有人赔偿。
  •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监护责任还是监护人的,而不是转移到了学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有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法律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根据人身损害的原因,可以分为一般侵权人身损害、特殊侵权人身损害、产品损害、交通事故损害、医疗损害、环境污染损害、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饲养动物损害、工伤损害、物体损害和意外事件损害几种类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