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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我有一个朋友在下班回家的时候不小心被别人给撞了一下,但是那个司机没有停车,而是偷偷地开跑了,我的朋友被当时的路人给送进了医院,当时也是有视频录像的,我们想咨询一下律师视听资料和物证2018年是怎么规定的呢?

刑事案件
2018-07-12 11:41:5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您好!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审查判断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内容,对视频侦查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发意义。该条规定'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立足侦查阶段研究涉案视频图像的诉讼证明力,应遵循上述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精神,紧密围绕证据的基本属性,从侦査启动到侦查终结,全面提升视频侦查各环节工作水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 你好,物证是以外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以资料中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虽然,都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但作为独立的一种证据,两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物证是以自己外部的形态、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也能反映物的外部形状、规格、质量、特征,但却是以科技手段为载体的再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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