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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打算签一个居间融资租赁合同,我本来是一家合伙企业里面的合伙人,现在我主要是负责给企业租赁这些企业的一些设备,还有机器,所以现在我希望律师能够给我提供一份居间融资合同范本给我参考一下,不知道这个合同应该怎么写了。

合同纠纷
2018-11-01 23:43:1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给你参考一下
    委托方:
      住址:
      居间方:
      住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双方就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为委托方向(以下简称第三人)融资万元人民币事宜提供居间服务,包括为委托方提供机会与第三人进行接洽、谈判。
      第二条居间方义务
      1、居间方应积极认真地把委托方介绍给第三人,并及时沟通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融资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三条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即应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1、第三人一旦与委托方签订任何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条》《民间借贷
      合同》等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2、虽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但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借款的;
      3、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委托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其他协议的
      第四条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的标准:
      委托方按照委托方实际从第三人取得的借款总金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费用(该居间费用为税后费用),对此,委托方予以确认,并愿意按照该比例支付居间服务费。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一旦符合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委托方应立即足额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第五条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第三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
      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应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费。
      2、如果委托方以其朋友个人或相关企业或在重庆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居间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第三人与委托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委托方和第三人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4、委托期内委托方未能与第三人达成协议时,委托方将不支付居间方任何费用。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委托方的违约责任:委托方未支付居间服务费,居间方可要求委托方按应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的3倍支付违约金,且委托方愿意放弃所有违约金过高的相关抗辩权。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一旦下达,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同时,仲裁失败方还应承担成功方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律师费和差旅费按重庆市司法局有关规定的上限计取。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章):居间方: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
  •   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即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三方当事人即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结合在一起的新型独立合同。三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交错,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中较为复杂,一般的订立过程是:  首先,由承租人与供应商确定未来的租赁物的合同条件;  其次,承租人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融资性租赁申请;再次,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用户(承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然后,由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作为买受方与供应商订立买卖合同;再后,供应商向承租人交货;随后,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物件受领证,并交付第一期租金;  最后,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买卖价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是金额大、履行周期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权利:  1.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基于买卖合同而取得的,这也是资租赁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在租期内无权处分租赁物。  在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前提下,出租人有权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或在租赁物上设定抵押,包括承租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在租赁期届满时,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所有。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有权取回租赁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这项权利是出租人享有的一项主要权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金是出租人提供融资的对价,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然而,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并且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3.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的选定而购买租赁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出租人不承担租赁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如果由于租赁物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承租人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负担责任,而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廟駐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但是,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租人就应当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租赁物风险负担免责权  在融资租赁合同的租期内,租赁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责任。承租人仍然需要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5.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时的免责权  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如果由于承租人使用、保管赁物不当,或者由于租赁物本身存在的内在瑕疵而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均不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你好,居间融资合同范本如下: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物:二、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收货地点:三、租期:四、总租金:五、租金的担保:六、违约责任:七、其他事项等。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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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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