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事情是这样子的:在2014年2月,我以10万元钱在乐业县城当站开发区山脚与黄某买了一块面积为75平米的地皮,到了2016年4月又与杨某和宋某跟黄某花了40万买了225平米(连成一片)。其中杨某出资20万买了112.5平米,宋某出资13.3333元买了75平米,剩下的37.5平米,我本人再花了6.6666万买下来以之前买的75平米合在一起。又到了今年上半年,也就是上次咨询你那时,由于发现这块地有部分已被国家征收过的嫌疑,以及政府严厉打击私人买卖土地建房等因素,我们一起找到卖主黄某,要求他退回我们之前买地款合计50万元以及为此遭受的损失,之后我们就退地。否则我们将走法律程序起诉他……最终以黄某总共退回我们45万元,我们退地进行私了,现在45万元已经到账,我们销毁了之前签订两份转让合同。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这45万元钱我和杨某、宋某该怎么分?杨某和宋某坚持认为:黄某总计才退回45万元钱,也就是占原始买地款的90%,所以应该以各人原始买地款乘以90%计算。即:我本人15万,杨某18万,宋某12万。而我认为:这块地共计300平米换回的45万元,就是这块地的价值,应该以45万除以300平米再乘以各人所持有的平方数得到各人应得钱数。双方争执不下……考虑到都是自己人,于是我就做出让步:我2014年2月花10万元购买的75平米保本(应亏损部分算作是从14年到16年的银行贷款利息,我确实是贷款十万买的),也就是用35万元除以225平米在乘以2016年4月各自购买的平方数,结果,他们还不同意……请问,站在法律或者情理的角度来看,谁是谁非呢?

其它综合
2018-07-10 11:12: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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