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个粗人,之前在外地工作的时候,也是在车间里面做为底层的人员,所以现在我在家里这边做工地的承包。最近我需要写一个承包合同,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律师,承包合同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律师能够解答一下,非常的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7-08 14:12:1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 你好,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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