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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之前接了一个工程,所以因为要进口原材料,所以就和一个跨国公司签了,材料采购合同,但是现在因为这个工程,我们单位失去了做这个工程的资格,所以就要解除材料采购合同,我就想了解一下原料采购合同可以解除吗?如果可以的话,那么解除的条件包括哪些?

合同纠纷
2018-07-09 15:33:3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一、《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依上述规定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的变更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等。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二、《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依照上述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上述规定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适当的形式。
  • 您好,看合同约定处理。。。
  • 您好!根据采购合同解除合同条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和具体合同。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并在合理期限内未予补救的;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或者具体合同的目的;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④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超过的;⑤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或者具体合同的目的;⑥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解散清算程序;⑦一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已经失效或其营业执照被主管部门吊销时;⑧一方发生分立、合并(兼并)、重组、合资(合作)、产权转让等变更事项通知对方后另一方要求新设关联主体提供担保而该方未能提供的;⑨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订单或超过三次以上接受订单后不能按照订单供货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就因此受到的损失向乙方索赔的权利;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依照前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
    4.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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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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