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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跟我们公司的一个客户发生了一些纠纷,对方公司说我们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我们当初提供的样品,所以就把我们起诉到了法院,但是我们提供的产品是比样品更加先进的,之前对方公司还申请了对我们公司的财产保全,现在法院已经判决,我们胜诉了,所以请问一下财产保全后怎样处理?怎么申请解除?

债权债务
2018-10-31 13:02: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申请了财产保全后,那么在执行程序中由法院强制执行保全标的就可以了。解除条件有:1、《民诉法》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2、《民诉法》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6、《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规定,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到期前向银行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主动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解除申请书即可。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  (一)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以及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1、具备法定解除条件的。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有期限的,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予审查,如果认为足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2、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  《意见》109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消除,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立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5个条件: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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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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