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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里的有一个爷爷,他特别喜欢狩猎,喜欢吃山里各种各样的动物,前段时间他狩猎到了一只猴子,居然被人给举报了,警察来他的家里直接人给带走了。是不是犯了非法狩猎罪呢?请问有没有2018年最新非法狩猎罪案例以做参考。

其它综合
2018-11-14 09:54:3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以下有一个案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某,男,19xx年8月29日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xx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佛山市顺德区xx镇xxxx村x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xx年3月1日被羁押,20xx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男,19xx年11月3日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xx区,高中文化,摩托车营运员,户籍在佛山市顺德区x镇xxx居委x大街x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xx年xx日被羁押,xx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梁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于20x年7月16日作出(2003)x刑初字第8x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xx年2月26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黄某、梁某经密谋后,带备竹笼,去到xx区xx镇生态乐园xx(龟山)上,偷捕了夜鹭(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幼鸟共80只。得手后二人将夜鹭装进竹笼内并运到x镇x村xx大街九巷陈xx(另案处理)住宅的后园处。后梁某找来赖xx(另案处理),由黄、赖二人用摩托车将偷夜鹭运到xx区卖给“xxx”(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1400元。除付给赖xx人民币200元外,余款由黄、梁二人平分。  
    2、2003年2月27日凌晨,黄某、梁某又以同样的手段在生态乐园xxx上偷捕了夜鹭共80只。后黄某、梁某又与赖xx将夜鹭运到xx卖给“xx”,得款人民币1400元,除付给赖炳钦人民币200元外,余款由黄、梁二人平分。  
    3、2003年3月1日凌晨,黄某、梁某带备竹笼、塑料网袋又以同样的手段在生态乐园xxxx上偷捕了夜鹭幼鸟共186只。得手后二人将夜鹭运到xx镇xx村xx大街九巷住宅的后园处收藏。当二人与赖xxx准备将夜鹭运走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所捕的夜鹭及作案工具亦被缴获。  
    另,从20xx年起至20xx年x月x日间,为广东省全面实施禁猎野生鸟类时期。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证人赖炳辉的证言及辨认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罚没收据,被告人黄某、梁某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工具、赃物照片的辨认,鉴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梁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梁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侵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梁某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梁某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被告人梁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梁某、原审被告人黄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梁某、原审被告人黄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非法狩猎野生动物346只,且属广东省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属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原判对上诉人梁某和原审被告人黄某量刑时鉴于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已酌情从轻判处。上诉人量刑过重之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非法狩猎罪怎么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3)行为内容不同。非法狩猎罪在违反“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突出了与危害陆生动物相关的“狩猎”行为;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则在“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强调的是危及水产资源的“捕捞”行为。故两者所违反的“四个禁止性规定”实为形式相同而内容各异的限制性规定。
    非法狩猎过程中殴打管理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处理
    由于实施非法狩猎罪的行为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工具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杀伤力。因此,实践中,非法狩猎者在其实施非法狩猎过程中,如果抗拒管理,不服管理,行凶殴打管理人员,一般都会对管理人员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如果非法狩猎者殴打管理人员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应将殴打行为视为非法狩猎罪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按非法狞猎罪论处。如果殴打行为致管理人员伤残、死亡,应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杀人罪,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与非法狩猎罪实行并罚。因为,非法狩猎罪所必须的“情节严重”要件,只包括行凶殴打致人轻伤在内,而故意殴打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或故意杀人的,则已超出了“情节严重”的范围,如果仍按非法狩猎罪一罪论处,则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非法狩猎罪怎么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
    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 被告人陆某多次私设电网猎捕野兔、等。后在猎捕结束回家的路上被民警当场查获。被查获的野生动物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检查机关认为,陆某违法狩猎规定,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应该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
      庭审中,陆某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均无异议,认陆某在禁猎期私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且数量已达情节严重标准,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但其在此之前受过两次行政处分,有劣迹,酌情从重。
      最终,法院判处陆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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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